風險金的金額是多少呢?
熱心網友
所謂風險抵押金,又叫保證金,數額在2000元以上,一些槍手的職業,風險抵押金甚至好幾萬。這筆錢或者在和求職人員簽約時收取,或者按月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還有的企業甚至扣留求職人員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企業收取風險抵押金的目的是什么呢?大抵來說,他們是想借此來約束員工,讓他們更好地為企業工作。同時可以避免被錄用的求職者把企業當成儲備,暗中到別的單位應聘。更有甚者,個別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新的工作崗位,而把錄用職工僅僅作為籌集資金的渠道。企業向求職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非法收費的通知》就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在我國勞動部下發的其他有關文件中也作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是:企業不得在招收職工時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的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則不屬違反規定的行為。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據此,企業對職工在入廠時,收取風險抵押金是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制止;但如果企業出于職工自愿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或股金則不違反有關規定;如企業強行要求職工繳納,則職工可提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熱心網友
恐怕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熱心網友
不對。不可以以任何名義收風險金、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