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即將拿到執業證的實習律師。最近,我辦理了我的第一件案件。這是一個勞動爭議,我是勞動者的代理人,我提出的仲裁請求是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支付逾期給付的加班費。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雙方均同意調解。我方給出了2萬元的開價,對方只愿意給付1萬,因此該次調解不歡而散。庭審后,我主動與對方取得了聯系,對方要求我去其公司里再次調解。我準時去后,對方拿出了兩個對我方較為不利的新證據。于是我主動提出在1萬的基礎上再增加一點就可以了(這也是我的當事人的授意)。但對方就是不同意再提高,并說1萬是老總的意思,他沒有權力再增加,否則只有等待裁決了,并說如果其在仲裁階段敗訴的話,在審判階段只有請律師應對了,他們不能開敗訴的先河,否則許多員工都會接踵與其發生爭執。我打了個電話給當事人,說明了這個情況,當事人無奈的答應了1萬元調解的方案。我現在在回想,我是否有什么事應該做而沒有做?是否錯過了提高調解數額的機會?是否太急于達成調解協議?懇請大家不吝指教!
熱心網友
從你的這個案件看,存在一些技巧問題: 1、企業從避開勞動仲裁失敗的角度看,他肯定不會輕易的接受仲裁,就是說,在庭審過程,會不斷拿出新的證據來阻止仲裁的進行。這方面,由于勞動者是弱勢群體,肯定舉證方面會有困難,但是,不能因為他有新的證據,就說明企業一定勝訴,仲裁不僅看證據,也看事實。如果證據明顯和事實違背,那么,仲裁機構會考慮實際情況的。 2、由于是勞動者提出仲裁,即使同意庭外調解,我認為你不應該主動和企業聯系,要讓企業感受到壓力,因為他說不能“開敗訴先河”,所以,更著急的應該是企業。這點,作為代理人你是有失誤的。 3、作為調解,不能太快露底。你應該說20000元可以適當降低一點,而不能說10000元再加一點。作為對手,他已經把你逼到10000元,怎么可能再后退呢?你把自己的底線露給對方,對方更加無所顧忌了。如果你當初堅持20000元適當降低的話,我看應該可以多拿2000-3000元的。 4、從你對此案的程序看,雖然符合勞動仲裁的要求,但是,對于國家關于勞動法以及勞動仲裁方面的法律研究不透,否則,對方拋出兩個新的不利證據,你不會很快就投降了。 總結:此類案件一般來說,要推測企業的想法,熟悉勞動法以及相關仲裁法律法規非常重要。即使對方以自己的角度來看待一個問題,你也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反駁相同的問題,這個就是利用對企業合同規章制度理解的歧異來給對方施加壓力,只要存疑的就是對你有利的。所以,希望你能積累經驗,多閱讀法律書籍,只有吃透最新的法律法規,你才能每次都打敗對手取得勝利! (備注:本文完全原創,轉載請注明!)。
熱心網友
你實習的時候沒有人教你嗎?你也太好欺負了對方提出的證據是否可用你都沒有想一想就同意了,就像樓上說的,也許那證據根本不能用呢??還有呀,你的敘述都問題,既然到了法院,為什么還有仲裁請求呢?不是先經過仲裁,不服才可以起訴嗎?還有,你摸清楚法院的想法了嗎?如果法院偏向你的當事人,為什么還要接受不利的調解呀?唉!你這個律師太不稱職了
熱心網友
我覺得你現在能做的就是看一下對方現在提出的證據是不是可以用。 根據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33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如果他提出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話,你們還是有回旋的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