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為什么允許商業銀行銷售保證收益理財產品?目前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諾的理財產品存在一些爭議,《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為什么允許商業銀行銷售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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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由于保底承諾類產品的部分投資風險是由銀行承擔的,也有人擔心,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否會形成新的不良資產。客觀地說,我國商業銀行在相關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方面還缺乏充分經驗,操作風險管理的內部審核監督力度還有待于加強,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辦法禁止商業銀行發展新業務。實際上,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經驗和管理水平,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提高。監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要從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出發,提出明確的風險管理要求,督促和監督商業銀行切實建立并完善有關風險管理制度和規程,采取有效措施,將相關風險控制在一個適宜水平。因此,除《辦法》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規定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這些要求,既體現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一般性,同時,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相關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別強調了風險限額管理和新產品開發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現了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問:如果仍有少數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銀監會將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法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據此,對商業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業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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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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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由于保底承諾類產品的部分投資風險是由銀行承擔的,也有人擔心,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否會形成新的不良資產。客觀地說,我國商業銀行在相關業務的市場風險管理方面還缺乏充分經驗,操作風險管理的內部審核監督力度還有待于加強,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辦法禁止商業銀行發展新業務。實際上,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經驗和管理水平,只有通過實踐才能提高。監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要從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出發,提出明確的風險管理要求,督促和監督商業銀行切實建立并完善有關風險管理制度和規程,采取有效措施,將相關風險控制在一個適宜水平。因此,除《辦法》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規定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這些要求,既體現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一般性,同時,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相關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別強調了風險限額管理和新產品開發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現了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問:如果仍有少數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銀監會將如何處理? 答:《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法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據此,對商業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業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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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法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據此,對商業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商業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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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