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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指受托人在管理受托財產或者受托事務時,要與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分開,而不能混同。從我國《信托法》立法來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信托一旦依法成立,信托財產從委托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受托人持有信托財產,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第二,信托成立之后,受托人雖然取得信托財產的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其并不是信托財產的實質上的所有人,其只能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信托財產與受托人自身固有的財產相獨立,同時信托財產也與受托人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相獨立。《信托法》 第十八條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正是這一內容的體現。信托財產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應對信托財產分帳管理。第三,從受益人的角度來說,雖然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也僅僅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財產。這方面的例證在我國證券法中規定的比較明顯,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自營業務要分開操作,不能用同一個帳戶操作。如對我得回答滿意,請在本周推薦用戶(右下腳)支持俺一下,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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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