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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后,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并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么,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并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考慮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后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后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于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于表內負債業務,后者屬于表外信托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托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于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于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后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準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并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于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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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后,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并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么,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并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考慮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后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后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于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于表內負債業務,后者屬于表外信托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托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于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于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后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準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并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于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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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后,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并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么,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并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考慮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后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后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于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于表內負債業務,后者屬于表外信托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托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于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于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后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準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并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于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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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后,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并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么,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并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紤]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后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后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于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于表內負債業務,后者屬于表外信托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托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于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于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后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準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并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于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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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后,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并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么,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并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紤]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后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后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于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于表內負債業務,后者屬于表外信托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托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于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于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后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準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并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于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