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基于行政關系而引發的糾紛能否適用“仲裁”,請詳細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我國仲裁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不能仲裁。說明行政糾紛不能適用仲裁。 要解決行政糾紛,有多種辦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訴請人民法院解決和人民法院解決該行政爭議的法律活動,這是行政糾紛解決的最重要途徑;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除此之外,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失職,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黨的紀律檢查部門、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提出控告或檢舉。 。
熱心網友
基于行政關系而引發的糾紛,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申請仲裁。附《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